财务及合同管理审批制度为法律规范公司及分店、控股子公司财务和合同管理工作中的审批行为,明确公司财务支出的内部流程、决策程序及审批权限,完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保障公司健康持续进展,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第一条 全公司财务工作实行集团高度集权管理模式,分店及子公司在本制度规定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第二条 经办人为审批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该事项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条 审批人为审批事项的决策人,对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
第四条 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应对本店及本公司全部审批事项承担决策责任,超过规定限额提交集团部门或集团领导核准的事项,集团层面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 任何审批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人签名、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条 审批事项应根据行政隶属关系,由审批人及经办人之间的各个行政层级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的决策和领导责任,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中间审核要求
第七条 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可对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授权副店长行使,但必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除分店店长、子公司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可以按本规定履行一定程序授权审批外,其他任何层级负责人、经办人、接受授权人均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 名词释义:公司:指包括集团本部、分店、子公司在内的全部核算主体
集团:指集团本部分店:集团管理下的独立、半独立财务核算主体,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审批:即最终审批决策人
核准:超过审批人权限后,应履行的同级和上级审批监督过程
二、财务审批规定第九条 预借款及集团关联往来款项审批规定1、预借款包括出差临时借款、采购临时借款、财务及其他部门的支付备用金以及其他临时性借款,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由分店店长、集团各分管副总裁审批,超过此限额应另行提交集团财务总监核准
超过5万以上的预借款,但不包括节假日收银备用金,应提交集团总裁批准
2、集团间关联往来款包括集团与分店、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