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条款发包人(甲方): 广州 **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广州 ** 工程 工程地点: 广州越秀 区越秀南路、东沙角横公路地段 工程规模: ** 商住 楼 1 幢, 框剪 结构,地下室 3 层,地上 41 层,总建筑面积 51331 ㎡,其中地下室 6353 ㎡、地上 44978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1、基础工程;2、主体结构;3、砌筑工程;4、主体门窗工程;5、防水防腐保温隔热工程;6、装修工程(不含二次装修);7、室内给排水工程;8、室内电气工程(不含弱电);9、防雷工程;10、 各专业预留、预埋及完工后修补工程;11、 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工程。发包人有权拿出承包范围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另行发包,并按该项的合同价格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并不另计配合费。三、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按承包范围以总价包干形式承包,以招标文件、图纸及其图纸会审记录为准,由承包人包协助发包人报建、包深化设计、 包工包料(含设备)、包安装、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包保修、包施工安装发生水、电费、包利润、包总包服务费、包措施费、包政府收费、包配合费、包管理费、包税收、包施工完后的场地清理(含临时道路、围墙、施工设备基础拆除清理)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包或分包发出。四、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或根据发包人《开工令》 时间。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或根据 《开工令》 提前或顺延时间。合同工期: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如《开工令》注明的开工日期与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不同,则上述竣工日期根据两者的差额天数提前或顺延相差的天数。 其余阶段工期控制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计划及施工进度表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实际施工进度与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计划及施工进度表相比严重滞后,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任一阶段实际施工进度滞后达 20 日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于解除合同通知发出后 20 日无条件退场完毕,然后双方按实际已完工程量结算。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赔偿,承包人如有损失自行承担。五、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保证严格根据合同、发包人确认的图纸与工程变更文件、国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