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
知识产权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鉴证咨询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