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13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本章共 5 节 19 条,全为新增条款
主要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程序等做了全面、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
2 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13
3 协商和解13
4 调解13
5 仲裁、诉讼,[概述]本章共 5 节 19 条,是在“08 法律规范”第 4.9.1、4.9.3 条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解决争议的实践总结形成条文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施工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也是难免的
因此,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后,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从而达到消除争议的目的,也可以请第三方调解从而达到定争止纷的目的;若争议继续存在,双方可以继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当然,也可以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主要指仲裁或诉讼
但是,不论采纳何种方式解决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只有及时并有效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合同价款争议,才是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
因此,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尽可能在争议前期过程中予以解决较为理想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共 3 条[概述]本节全部为新增条款,共 3 条
从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中一般会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发承包双方的争议如何处理有所约定
因此,本节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有关合同价款争议的处理流程和职责权限,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争议处理和暂定结果的生效时限以及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对合同价款争议处理暂定结果的解决办法,以求争议在施工过程中就能够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予以解决
1【新增】法律规范性条文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