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工程变更21
1发包方、总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分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者严重不合理的地方,分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总包方(最迟不得超过发现之日起3日),由发包方、总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单位作出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并及时将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送达分包方,分包方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且工程量需经发包方确认
3总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并送达分包方,分包方方可予以实施
4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
5施工中分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21
因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分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发包方可以随时向分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单》,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包括但不限于):a)承包范围、供货数量;b)分包方须提供的其他服务等
7分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应将调整原因、金额(如果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审批同意并下发《变更通知单》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工程交付业主前,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发包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三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合法变更部分的施工,其工期按分包方上报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计划执行,否则将对分包方处以此项变更总价格一倍的处罚,在结算中扣除
9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如为单价合同,注意调整)与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如图纸等)约定工作内容不符的事项均须办理工程及设计变更;21
10所有涉及到隐蔽施工或拆除工程、工日、机械台班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