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HGJ229-91)1 总 则 1.0.1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于生产维修或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 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钢、铸铁制造的工业设备、管子及管件的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食品工业、核电工业。 1.0.3 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当需变更设计、材料代用或采纳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同意。 1.0.4 防腐蚀工程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资料。必要时对原材料应进行抽查复验。 1.0.5 各类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配比,必须经具有二级证书资格的试验机构出具试验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已确定的施工配比不得任意改变。1.0.6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l 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 2.1.1.1 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 2.1.1.2 完成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了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2.1.1.3 设备、管子及管件应具备出厂合格证或工序交接证书; 2.1.1.4 材料、机具、检测仪器、施工设施及场地己齐备; 2.1.1.5 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施工用水、电、气、汽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2.1.2 设备、管子、管件的加工制作,必须符合施工图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在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应全面检查验收。 2.1.3 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领进行中间检查。防腐蚀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进行验收。 2.1.4 设备、管子、管件外壁附件的焊接,必须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完成,并核实无误;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进行施焊、气割、直接敲击等作业。 2.1.5 转动设备在防腐蚀施工前。应具有静平衡或动平衡的试验报告。防腐蚀工程施工后,应做静平衡或动平衡复核检查。 2.1.6 受压的设备、管子、管件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度或气密性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 2.1.7 为了保证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安全或施工的方便,对不可拆卸的密闭设备,必须设置人孔。人孔大小及数量应根据设备容积、直径的大小而定。人孔数量不应少于2 个。 2.1.8 防腐蚀工程结束后,在吊装和运输设备、管子、管件时,不得碰撞和损伤,在使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