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离高速公路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加强对临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完成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目标,制定本办法。 2、临离高速公路项目实行社会监理,经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临离高速建设管理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管处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建管处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监理单位不得超越委托授权,不得与承包人有经济联系,不得串通承包人损害建管处利益。 3、建管处支持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同时由建管处安全质检部依照监理合同、监理法律规范和本办法组织协调、监督监理单位及人员的工作情况。本办法适用于临离高速公路施工的各总监办、驻地组及所有监理人员。 4、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主要通过日常巡视、抽查和组织专项检查进行,主要采纳以下几种方式: (1)听取总监办、驻地组工作汇报; (2)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查阅监理资料和承包人资料; (4)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进行考核; (5)对工程实体进行实地检验、测量; (6)向承包人了解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7)与监理人员座谈,了解监理工作情况。 (8)巡视中,对监理工作和监理人员进行质询。 5、对监理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组织机构设置,监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现场监理人员、设施、试验检测设备配备,监理工作质量和工程实体质量,以及监理人员守则执行情况。 二、对监理机构和设备审核 1、依据招标资审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中标谈判过程中建管处要严格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各驻地监理组长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资质、监理经历,达不到文件要求的,不确定其中标。 2、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和监理工作需要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按建管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设备进场。 3、安全质检部定期或随时对进场监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在场监理人员素养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4、总监办和驻地组必须制作机构组织网络图,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挂牌上岗,接受各方面监督。 5、监理人员调换必须遵照高于标准、满足需要、建管处批复的原则。监理单位需要调换监理人员,无特别情况须在 30 天前提出申请;建管处责令调换人员,总监办要在接到通知 2 日内办妥。 6、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