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公司银行预留印鉴与财务章管理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预留印鉴与财务章的管理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银行预留印鉴和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公司(从下简称“公司”).第二章银行预留印鉴与财务章的管理第三条银行预留印鉴与财务章的使用:(一)银行付款单据:凭有效签字的付款审批单据,由保管人审核后,在银行付款单据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银行付款单据包括:支票、汇票、电汇申请单、汇票申请单、银行手续费单据等。(二)银行入账单据:指收款凭据,如支票、汇票等,由保管人审核后,在银行单据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三)销售发票:由负责会计核算的会计人员审核,由税务管理人员在发票上加盖财务章。(四)其他文件或单据:经办人员填写《盖章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盖章手续。(五)原则上,印章不得携带外出。确有特别原因的,需填写《银行预留印鉴或财务章借出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签字后,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出。使用完毕应及时到财务部办理印章归还手续。印章借出后,即使当日未完成相关事项,也必须在当日归还。续借时,应重新办理借出手续.第四条银行预留印鉴和财务章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应根据第三条之规定,对印章使用或外借的审批权限、目的、文件内容等进行审核。对借出的印章要跟踪交还情况,同时做好文件备案留存工作.对于不符合审批权限的申请,印章保管人应予拒绝。第三章附则第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实施细则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