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施工行为,优化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保证公司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设计意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总公司审批的通过公司招标的土建、安装、技改等工程项目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的法规、文件
第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除执行本制度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项目管理第五条 工程施工管理应严格执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 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二) 项目经理资质应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具有承担施工项目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管理协调能力和经济、法律、法规知识,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和监督,不得擅离职守
(三) 项目经理应仔细履行职责,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营造和谐的施工关系,及时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的人员配置应满足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监理机构有权向建设方要求更换不合格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部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章 工程质量管理第八条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包括组织机构、各项制度、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有关资料
监理机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 ,不符合要求之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改
第九条 承包单位应坚持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