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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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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专项用于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本细则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应按本细则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外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二章交存第六条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购房人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 8%。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定期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维修资金首次交存的标准。商品住宅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尚未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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