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计算
陆某,2008年元月份加入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设计员一职,月薪五千左右
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1日,陆某与公司因为提成的问题产生争议,陆某愤而向北京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提成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十万余元
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2008年2月份至2008年底,共计11个月的工资
仲裁开庭时,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显然,本案中陆某是知道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双倍工资的申请时效应当自2008年2月份起算,就算是2008年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也最迟从2009年1月份发工资时起算
而到现在2010年2月份陆某才申请仲裁,期间陆某也从未向公司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陆某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陆某一方则认为,其一,陆某当时并不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其二,陆某曾在2009年5月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说过双倍工资的事;其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现在,我与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本就不受一年时间的限制
仲裁庭审理后作出了裁决,认为陆某虽主张曾经向公司反映过双倍工资的事情,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其说法不予采信
陆某不了解法律规定,不影响仲裁时效的起算
因此陆某请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陆某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法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