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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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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 则 2 组织体系 3 预警预防机制 4 应急处置 5 后期处理 6 后期保障 7 监督管理1 总 则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法律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反应行动,控制应急事态进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经济持续稳定进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将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 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 2 个以上区县的; ②造成损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在本市 1 个区县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较重危害的; ②造成损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市 1 个区县内 2 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造成损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区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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