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7 号 《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 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22 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5 年 1 月 6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5 年 9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 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 法 规对消防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实行政府领导、部 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 要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 系、 责任制 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讨论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