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动和法律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工程生产组织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纳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在以下两个阶段选择实施:(一)项目核准、备案、审批手续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第六条 (招标条件)采纳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采纳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性能等均应确定,招标范围内容造价可控。第七条 (承包人资质)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备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第八条 (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采纳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或与其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第九条 (项目经理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