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法律规范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 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鼓舞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纳标识管理。 鼓舞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施工场地钢管、 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 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 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实行分类管理,分区域推动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 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 3。24mm; 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按上述要求执行。第七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生产厂家、租赁单位合格供应商名录,并选用合格钢管和扣件. 二、签订示范合同。钢管、扣件使用的施工单位签订的购销、租赁合同,应严格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