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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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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法律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上海财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以校聘方式聘用的各类教职工。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自律,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四条 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做到宽严相济。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仅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学校组织部门任命的教职工.第六条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时限分别为 6 个月、12 个月、24 个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在惩戒的同时还应当向学校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判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失职、渎职的;(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劳动纪律的;(十)有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八条 有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惩戒处理.(一)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判教育后改正的,可免予处分;(二)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三)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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