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与苏州有限公司之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新三板)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新三板) 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事务所住所: 负责人: 鉴于,甲方因自身战略进展需要,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称“新三板挂牌”),故欲聘请乙方作为其本次新三板挂牌事宜(以下称“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因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1. 聘请1.1 甲方确定聘请乙方作为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1.2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高级合伙人律师为甲方提供专业的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1。3 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行为,同时认可根据实际情况,乙方可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更换或追加律师(包括律师助理).但是除非上述指派、更换或追加的律师(包括律师助理)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对象或严重失职并导致项目可服务律师少于 2 人,否则乙方无权单方面要求更换或追加律师(包括律师助理)。 2. 法律服务内容乙方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经与甲方约定,在本项目中分两阶段为甲方提供如下专业法律服务:2.1 尽职调查阶段2。1。1 梳理以下内容 (1)甲方的设立和历史沿革过程; (2)甲方的出资和股本变化情况; (3)甲方的股东主体适格问题; (4)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 (5)甲方的经营范围、行政许可、主营业务和业务资质等问题; (6)甲方的税务征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等问题; (7)甲方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8)甲方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9)甲方的主要资产、债权债务和对外投资等情况; (10)甲方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独立性等问题; (11)协助甲方与相关部门沟通,办理有关合法合规证明、批准或手续; (12)审核与股改有关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如有)和股东会决议; (13)审核与股改有关的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和决议文件。 (14)审核发起人协议和股份公司章程; (15)审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决策管理办法.2.1。2 出具尽调报告 (1)论证上述梳理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对于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瑕疵给出解决方案或弥补建议。2。1.3 非本合同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