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一、 目的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 离职审计主要事项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 侵权行为及其处理1、禁止“炒单"
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
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
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
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 500 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 1000 元以上;假如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