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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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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一、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二、 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三、 个体诊所负责人要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根据类分置后处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3 年。四、 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临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 2 天。五、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做好各项登记。(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2)能够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六、 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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