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股份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39 号)及国家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经营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等级以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条 发生下列等级事故时,必须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报告事故救援和处理情况:1、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2、发生一次重伤 2 人以上的事故;3、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等级为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4、发生关系到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中交股份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如:海事局、质监站)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中交股份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水上交通事故向当地海事局报告)
第五条 各级领导、调度、船机、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负有对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进行预警、及时实行应急救援的责任,基本要求:1、当作业船舶、施工现场,遇有险情或发生事故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下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人员要积极实行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立即通过高频电话等通讯手段呼救,并尽快报告上级,同时,向当地海事或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接到现场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船机部门应立即通过电话向股份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发生水上交通大事故或发生死亡人员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应通过电话直接向股份公司领导报告
事故发生12 小时内按附表要求填报、传真至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3、为便于股份公司及时掌握事故动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