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庆 市 中 小 学 《 老 师 资 格 认 定 申请 表 》遗 失 处 理 办 法 根 据 《 〈 老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 第 23 条 的规 定 , 《 老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应 当 存 入 本 人 的人 事 档 案 , 作 为 申 请 人 获 得 老 师 资 格 的 依 据 。 为了 进 一 步 法 律 规 范 我 市 老 师 资 格 制 度 实 施 工 作 ,完 善 《 老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的 存 档 管 理 , 根 据人 事 档 案 管 理 的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我 市 工 作 实 际 ,特 制 定 中 小 学 《 老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遗 失 处 理办 法 。对 于 申 请 表 遗 失 的 , 假 如 原 发 证 机 构 有 留 存 ,可 以 由 原 发 证 机 构 复 印 后 加 盖 公 章 ; 假 如 原 发 证机 构 没 有 留 存 , 经 核 查 情 况 属 实 的 ,则 为 其 开 具《 老 师 资 格 证 书 》 备 案 证 明 ,证 明 其 证 书 的 真 实 性和 准 确 性 。一 、 受 理 范 围凡 中 小 学 老 师 资 格 证 书 持 证 人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中缺 失 《 老 师 资 格 认 定 申 请 表 》 ( 以 下 简 称 《 申 请表 》 ) 的 , 属 于 此 范 围 。二 、 受 理 机 构受 理 机 构 为 原 发 证 机 构 , 即 证 书 上 加 盖 公 章的 单 位 .具 体 如 下 :持 有 高 级 中 学 、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或 中 等 职 业 学校 实 习 指 导 老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 受 理 机 构 为 重 庆 市老 师 资 格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 重 庆 市 教 育 委 员 会.持 有 初 级 中 学 、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老 师 资 格 证 书的 , 受 理 机 构 为 区 县 ( 自 治 县) 教 育 委 员 会 或 其指 定 的 老 师 进 修 院 校 。如 区 县 因 合 并 、 撤 销 , 原 机 构 不 存 在 的, 受理 机 构 为 合 并 后 或 新 成 立 的 机 构 。三 、 办 理 流 程( 一 ) 持 证 人 确 认 《 申 请 表 》 缺 失 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