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绩效考核制度为更进一步地完善我校绩效考核方案,更切实的做好绩效考核工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办发【2025】58 号)(府办发【2025】106 号)、《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老师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教人发【2025】147 号)、《县教育局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县教发【2025】7 号)、《职中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2013 年3 月 2 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及考核分配原则全面落实上级实施绩效工资的精神,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逐步形成内部激励机制,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突出绩效,实行总量控制原则
(二)实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不平均发放的原则,主要考虑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骨干老师、学科带头人、班主任和作出成绩的其他教育教学人员倾斜,与岗位、任务、责任、业绩紧密结合
二、考核对象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并列入财政预算拨款的学校正式工作人员,本方案实施以后正式调(聘)入,从调(聘)入的下月起执行,调离人员从调离的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组织领导成立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领导小组组 长:校长副组长:书记、副校级成 员:各处室主任、专业部长、老师代表主要职责为:负责教职员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察、协调和管理
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
四、分配实施办法(一)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70%)1.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2.在职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