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4—29 00:00:00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学会、省医院协会: 为加强全省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从 2001 年开始,我厅启动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印发了《江苏省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促进了全省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2025 年 2 月,卫生部制定下发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卫生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已经确认满 5 年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今年我厅将继续组织抽查考核;对 2025 年被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整改期满,由我厅组织验收考核
考核结果依据《管理规定》处理
鉴于 2025 年已经组织过新申报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故下一次评审时间为 2025 年,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中大医院、江大附院、省口腔医院
江苏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三级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技术进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三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确认,在本专科领域能代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