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办法作者:责任编辑:来源:【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法律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 1 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 3 年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