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25〕124 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一)硬件配置
村(社区)按“1+13”标准进行配置,即 1 个村(社区)配置 13 项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根据各自特色配套 2 项公共服务设施
配置的 13 项公共服务设施具体为:1
设有劳动保障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
设有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
设有人口计生服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
设有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
根据公安部《派出所正规化建设法律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及省、市委有关要求设置警务室,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小于 20 平方米
设有全民健身设施(场地),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
城镇社区设有农贸市场,镇区根据 500 米左右服务半径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农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建筑面积 50—200 平方米左右
设有日用品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
设有农资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
设有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