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成统筹〔2025〕124 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成都市统筹城乡工作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现就村(社区)及新居工程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配置标准(一)硬件配置。村(社区)按“1+13”标准进行配置,即 1 个村(社区)配置 13 项公共服务设施.同时,根据各自特色配套 2 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 13 项公共服务设施具体为:1.设有劳动保障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2。设有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80 平方米。3。设有人口计生服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4。设有社区综合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 100 平方米。5.根据公安部《派出所正规化建设法律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及省、市委有关要求设置警务室,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小于 20 平方米。6.设有全民健身设施(场地),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7。城镇社区设有农贸市场,镇区根据 500 米左右服务半径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 400 平方米;农村社区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建筑面积 50—200 平方米左右。8。设有日用品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9.设有农资放心店,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10。设有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不小于 30 平方米.11.设有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 20 平方米。12.因地制宜地设置集中或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并完善污水收集系统。13。根据聚居人口设置相应的教育设施。社区安置人口 1000 人以上原则上配置幼儿园 1 处,生均占地面积 10 平方米左右。2 项可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具体为:1。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设公交招呼站。2.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设集中停车场,根据每户配置 0.3—0.5 个标准停车位的标准进行修建。(二)软件配置.1.村庄规划;2。村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等;3。安全文明公约;4。社会治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