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岗位根据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卑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