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 处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法 律 规 范 事 故 的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工 作 , 掌 握 事 故 情 况 , 查 明 事 故 原 因 , 分 清 事 故 责任 并 严 肃 责 任 追 究 , 根 据 国 务 院 第 302 号 令 《 国 务 院 关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 、 国 务 院 第296 号 令 《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 、 省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晋 煤 监 办 字 ( 2000 ) 第 37 号 文 《 山 西 省 煤 矿 职 工 伤 亡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实 施 细 则 ( 暂 行 ) 》 及 山 西 煤 矿安 全 监 察 局 晋 煤 监 办 字 ( 2001 ) 第 3 号 文 《 山 西 煤 炭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和 统 计 暂 行 规 定 》 和 《 晋 城煤 业 集 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我 矿 职 权 范 围 内 各 类 事 故的 报 告 和 由 我 矿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事 故 。第 三 条 事 故 的 报 告 、 调 查 和 处 理 工 作 必 须 坚 持实 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 依 法 进 行 的 原 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 四 条 相 关 单 位 ( 部 门 ) 职 责 如 下 :( 一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全 面 负 责 事 故 报 告 、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二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设 在 安 全 质 量 检查 科 , 以 下 简 称 安 检 科 ) 牵 头 负 责 事 故 调 查 、 处 理 ,负 责 事 故 相 关 资 料 的 收 集 、 保 存 , 负 责 事 故 防 范 措施 的 监 督 、 监 察 、 验 证 工 作 ;( 三 ) 调 度 室 牵 头 负 责 事 故 报 告 及 抢 救 协 调 工 作 ;( 四 ) 各 业 务 科 室 负 责 业 务 范 围 内 发 生 事 故 时 的勘 测 , 并 及 时 向 上 级 公 司 对 口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报 告 ,配 合 安 检 科 完 成 事 故 的 调 查 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