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老师全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不断提升本省中小学老师的能力素养,促进老师专业进展,建立并完善老师全员培训体系,推动老师职前培育与职后培训一体化建设,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别教育学校(以上均包括民办学校);本规定所称中小学老师(以下简称老师)是指上述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专任老师。本规定所称中小学老师全员培训(以下简称全员培训),是指以中小学老师为对象,以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老师队伍为目标,以提升专业理念与师德素养、完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专业能力及班级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非学历在职专业培训.第三条 参加全员培训是老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老师参加全员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职能和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培训机构是全员培训的责任主体。第四条 老师参加全员培训的结果以学分形式计入老师培训档案。老师参加全员培训猎取的学分,作为老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第二章 项目设置与自主选学第五条 全员培训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校级五级设置,各级项目应相互衔接,避开重复设置。省教育厅根据 教 育 部 要 求 安 排 国 家 级 项 目 和 设 置 省 级 全 员 培 训 项目;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置本级全员培训项目,亦可选学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地区设置的培训项目;校本研修项目由学校设置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全员培训项目,分别于每年 3 月和 9 月发布。第六条 全员培训项目分为专业理念与师德、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班级管理、校本研修等 5 个模块,可综合设置或分类设置.全员培训项目应根据老师专业进展规律和特点,基于老师教学问题解决的需要,分类、分层次、分学科设置。州县两级项目应突出地方需求和特色。鼓舞各地创新培训模式,探究设置培训周期为 1 年及以上的培训项目,持续提升老师专业进展水平。第七条 全员培训项目分指令性学习项目和自主选学项目。指令性学习项目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定.自主选学项目分为两类,一类为老师自主选学,指老师根据个人专业进展需要,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另一类为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自主选学,指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根据老师专业进展需要,自主选择上级教育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