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甲方: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350408198209050015,系该交通肇事司机乙方:某某,男 ,汉族,身份证号:35042519660914018,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根据经将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2012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40 分左右,甲方驾驶闽 G52733 小车,自将乐城关往机床厂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因超车时,与对向骑助力车行驶在路边沿的乙方碰撞,造成乙方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后果
当事人王峰驾驶车辆 至肇事路段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实施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全部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蔡立新无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经县医院鉴定“乙方全身多处软组织严重挫伤,左侧第 6、7 前肋骨骨折,左大腿和,左肩肌肉严重拉伤
"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 15 天
乙方因工程需要人管理,误工耽搁不起,在受伤住院期间,工程因无人管理耽搁拖延了时间,损失高达 10 来万元
无奈,只好要求出院,请示医师后,于 2012 年 9月 26 日伤势未治痊愈出院,医生要求乙方带药回家治疗调养,建议休息一个月,注意营养,如有不适随诊,并定期到医院复查
现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这次交通事故中所有费用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误工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