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 工 请 假 休 假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员 工 的 休 息 休 假 权 利 , 法 律 规 范假 期 待 遇 及 请 假 程 序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指 的 员 工 是 指 依 法 签 订 合同 并 正 常 履 行 合 同 的 ( 执 行 标 准 工 时 工 作 制 及 综 合工 时 工 作 制 ) 人 员
第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所 指 的 单 位 是 公 司 所 属 基 层单 位 和 公 司 机 关 职 能 部 门
第 二 章 休 假第 四 条 法 定 假 日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包 括 元 旦 、 春 节 、清 明 节 、 劳 动 节 、 端 午 节 、 中 秋 节 、 国 庆 节 , 具 体假 期 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
法 定 假 日 的 具 体 休 假 时 间 由公 司 综 合 办 公 室 通 知
部 分 公 民 放 假 的 节 日 与 少 数民 族 习 惯 的 节 日 , 按 2007 年 12 月 14 日 《 国 务 院 关 于修 改 < 全 国 年 节 及 纪 念 日 放 假 办 法 〉 的 决 定 》 执 行
第 五 条 带 薪 年 休 假 ( 一 ) 根 据 《 劳 动 法 》 和 国 务院 《 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 》 和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在 岗并 连 续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的 员 工 , 享 受 带 薪 年 休 假 ( 以下 简 称 年 休 假 )
各 单 位 应 当 保 证 员 工 享 受 年 休 假
员 工 在 年 休 假 期 间 享 受 与 正 常 工 作 期 间 相 同 的 工 资收 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