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验收管理制度第 1 章 总则 第 1 条 目的 为了法律规范企业采购物资的验收作业,确保货物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适用范围 凡是采购进入企业的物资均适用本制度
第 3 条 主管部门 货物的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主导,会同仓储部门、使用部门和采购部共同验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第 4 条 基本要求 1
质量管理部门和相关使用部门对所购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验收人员应当立即向采购部或有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 2 章 实施检验 第 5 条 收货准备 1
货物验收人员在采购部门转来已核准的“订购单” 时,按供应商、货物交货日期分别依序排列,并于交货前安排存放的库位以方便收货作业
对于需要按重量,化学成分等计量的物资,应借助称重仪器、检测工具、容器等进行试测验收,不得虚估
第 6 条 货物验收法律规范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就货物的重要性及特性等,适时召集使用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所需货物制定《货物验收法律规范》,作为采购及验收的依据
第 7 条 待验货物处理 对于已经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必须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贴上货物标签并详细注明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并且应与已验收货物的分开储存,并规划“待验区”以示区分
第 8 条 审核单据 1
货物到货后,货物验收人员应会同使用部门依“订货单”、“采购单"、“合同” 等采购文件核对货物名称、规格并清点数量或过磅、测量重量,并将到货日期及实收数量填入“订购单”
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单并在上面签字
第 9 条 急用品验收 紧急货物到货后,若尚未收到“请购单”
验收人员应先与采购部核对,确认无误后,按收货作业办理
第 10 条 出具合格验收报告 1
对于经检验合格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