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合法续存的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桩)建设与运营服务的公司
为了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号召,甲方拟向________全面开展充电桩建设工作
乙方系_________________,拥有本地共享桩的建设资源,并愿意和甲方共同推动充电桩建设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共赢原则,就成为个人共享桩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合作内容,并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恪守:第一条、定义1、新能源汽车: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2、新能源汽车分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如超级电容器、飞轮等高效储能器)汽车等
3、电动汽车:指以为动力,用电机驱动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油电混合动力汽车
4、充电桩:指甲方提供用于本项目的“利民易充”充电桩,分为交流LMT/AC220-32A、直流LMT/DC750-8、直流LMT/DC750-40、直流LMT/DC750-60、直流LMT/DC750-120(参数数据详见附件:产品说明)
5、场地:指可供本项目建设充电桩的停车场
6、车位:是指本项目安装充电桩所需的停车位
7、电源系统:指用于充电桩正常运行所需的配套电力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向供电部门申请荷载电源、足额容量的变压器、电表、确定基本电费等)
8、充电量:指按照充电桩运营系统导出的本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