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餐饮服务摊点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摊点指:多年累积形成而达不到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标准的,无固定经营门店,有摊位、摊点,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户。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全面法律规范、有力监管餐饮服务摊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不支持开办餐饮服务摊点,而是通过对餐饮摊点的有效监管促使其积极制造基本条件,最终向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法律规范化经营的方向进展。第四条 凡在会宁县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摊点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餐饮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药监部门)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和县政府的规定要求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做到与工商,质检部门所管辖摊贩、作坊监管的无缝隙衔接,切实做好餐饮服务摊点的监管工作。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餐饮服务摊点的监督管理职责:(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申报的受理、现场核查和全县餐饮服务摊点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指导全县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二)城管部门负责会师镇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摊位经营证明的核准发放、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三)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申报的受理、现场核查、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第二章 备案登记管理第七条全县对餐饮服务摊点统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会宁县餐饮服务摊点备案登记证明》(附件 2、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证明》),并进行备案登记管理。第八条《备案登记证明》应悬挂公示,有效期暂定两年,备案登记后满一年进行年度审核;《备案登记证明》不进行变更,需要延续的,原备案登记到期前 30 日内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第九条对餐饮服务摊点根据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逐步法律规范的原则实施备案登记。取得城管部门核准摊位经营证明的学校周边小饭桌,沿街油炸、烧烤、蒸制等方式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小摊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