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保证担保合同(通用类)特别告知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电话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保证人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法定(户籍)地址:通讯地址:收件人:由K政编码:电话:移动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债权人: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负责人:通讯地址: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为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主债权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1.2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下同)中具体约定。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和10.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以及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主债权发生的期间(授信期限)等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1.3按照本合同第10.2(2)条和10.2(3)条约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保证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全部主合同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的,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为主债权确定日。主债权确定日前(包括当日)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保证的范围。主债权的发生指债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第二条保证责任2.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2.2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2.3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