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 保 安 服 务 质 量 标 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05-18 批准 2001-09-01 实施 DB11/T131—2001 前 言 本标准从实现保安服务的法律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北京市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宋建国 李福生 齐 放 黎小康 潘铁树 范立刚 卢瑞玲 何 智 元 杰 王东岭 保 安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保安服务质量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2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纳下列定义
2.1 保安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根据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实行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2.2 巡逻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2.3 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2.4 守护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2.5 押运服务 保安人员实行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
2.6 技术防范服务 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
3 保安人员基本条件 3.1 政治素养条件 3.1.1 爱祖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爱科学
3.1.2 无违法犯罪记录
3.1.3 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文明值勤,礼貌待人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