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法律法规 目录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1 页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4 页 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6 页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11 页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15 页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 16 页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二000年四月三十日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进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 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帐式债券。 第五条 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第二章 参加者与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加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 2 篇) 第九条 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