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要求一、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相关法规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 5 月 13 日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 6 月 3 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5 年 7 月 15 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25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25 年 2 月 18 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与要求(一)持续督导期限《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持续督导的主要工作内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批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