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值班管理细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从事一般管理及服务岗位的人员
实行目标管理岗位的年薪制人员不适应本细则
一、加班与工作时间(一)加班是指员工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根据目标考核的方式产生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加班
(二)工作时间1、公司一般工作时间为:
原则上公司根据国家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
如确因工作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经公司审批后,可安排加班
加班后应安排补休,如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补休的,可按本细则支付加班工资
2、值班监控工作时间:因公司系统机房属于公共运营保供设备,需 24 小时运转,并由专人值守监控,因此值班监控人员上班时间不适用公司一般工作时间,而采纳轮班工作制
具体工作时间由公司工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该岗位人员协商确定
原则上值班监控人员每工作一个班次,应安排补休不少于 24 小时
3、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视作加班
4、加班限制:(1)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或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2)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特别情况每日不超过 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 36 小时
(3)以下情况不受以上第 2 款加班时间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工资1、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150%的工资酬劳; (2)休息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酬劳; (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酬劳
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
75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82、加班工资计算:(1)加班时间不满 8 小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