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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导读: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
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
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