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forConstruc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JTJ 077-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实行日期:1995 年 10 月 1 日人民交通出版社1995·北京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371 号 (不另行文) 现批准发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编号: JTJO77-95),作为行业标准,自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本法律规范由交通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解释
希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修改意见函告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法律规范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法律规范》常用名词术语 1 监理单位 获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 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3 监理工程师 合同文件中授权承担工程监理工作的个人或群体
4 总监理工程师 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业主同意,负责某项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5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部分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6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获得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资格,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管理的监理人员
7 专业监理工程师 获得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资格,负责道路、桥梁等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8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从事施工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