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第十四中学学校管理工作法律规范为了保证学校管理工作有序、高效的进行,推动学校工作持续、稳定地向前进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校情,注意防止和纠正脱离校情的管理行为。第二条 学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动素养教育,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指令,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第三条 学校管理工作必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遵循以教学为中心、全面进展、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人为本、依靠老师的学校工作规律,贯彻“成功教育”的思想和校长的办学思路,树立为老师、学生和学生家长服务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工作质量目标责任制、专业技术职务年度量化考核制、教代会民主管理制、民主评议干部制、公用物品采购制等,努力制造依法治校,精神愉悦,团结安定,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第二章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主管人事、招生、财务、基建等工作。对外代表学校。校长聘任学校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根据聘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贯彻校长的办学思路,执行校长的指令,并就本岗位的工作向校长负责。第六条 校长就全校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行政会议和教职工大会进行通报,并定期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七条 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其职责是协助校长工作。副校长的工作向校长负责.副校长在校长分配的工作范围内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完成校长委托的临时性工作。副校长定期(一般为一周)向校长汇报工作,提出本岗位工作的设想和建议,经校长同意或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副校长向处室(音校)主任安排工作,要根据“在什么时间,把什么工作,做到什么程度"的原则进行,除特别情况外,不涉及处室、音校的具体工作,不越级指挥,以调动处室(音校)主任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处室(音校)的作用。第八条 副校长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下属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监督、帮助和指导的责任,并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副校长(书记)工作分工:总支副书记,主管德育工作、政教处、学校团委和学生会;教学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及教务处、教研室;德育副校长,协助总支副书记管理德育工作、政教处、学校团委和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