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兵劳社发〔2025〕33 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 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体现了兵团党委、兵团对未参保群体的关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师、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深化贯彻科学进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积极稳妥地把这件好事办好,要从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上准确把关,确保不错办一个、不漏办一个. 二、在审批过程中,各师要实行分散公示、集中审批,实行上报前公示和师、团两级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公众各类反映。各级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简化和法律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实行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 三、各师在经办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要建立经办情况通报、简报制度,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对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不能自作主张,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二 0 一 0 年五月十二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25]21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二)1996 年1月1日前,在兵团范围内各类用人单位累计工作满 3 年以上。 (三)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男年满 60 周岁以上,女年满 55 周岁以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四)纳入人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