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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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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2025 年 5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25 年 5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5 年 9 月 30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5 年 7 月25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5 年 3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2025 年 5 月 31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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