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管理办法《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备案管理办法》 -—-——-——----—--—-————-—-—-—---------——--——---———-—--——-—-——--—-—----—-—---—-—- 作者: 日期:2025—09—11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防雷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区外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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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专业设计、施工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区外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办理区外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区外企业在我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应当到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具体办事人员应当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九)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根据顺序装订成册
所有原件在受理时经核查无误后应及时返还申请单位
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申请登记备案文件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