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根据 民办、民管、民受益 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 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法律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 资 产 管 理 第六条 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 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 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 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根据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 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 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加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合作社采纳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估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 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