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农民拆迁安置房无效(2025—08—23 08:32:05) 转载标签: 房产法律房屋转让转让合同赵斯张山分类: 杂谈 随着市区房屋价格的走高,越来越多的人把投资及安家置业投向了市郊农民拆迁安置房。由于我国法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限制的,合同双方较容易产生纠纷。本案正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农民拆迁安置房纠纷,对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原告张山(化名)向法院诉称,2025 年 11 月初,其与赵斯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斯将其所有的南长区某苑 A 号 501 室房屋一套以人民币 38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山。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支付了 38 万元.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原告方将房屋返还给被告方,同时被告方返还原告方人民币 38 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被告赵斯(化名)辩称,原告方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前已经明知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尚未领取产权证,即使领取产权证,产权人也归赵斯,故原告所述付款后发现该房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与事实不符;房屋转让合同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的,双方应当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2025 年 11 月初,张山与赵斯协商购买南长区某苑 A 号 501 室房屋事宜。同日,张山向赵斯支付购房定金 1 万元。两日后,赵斯(甲方)与张山(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斯有坐落于无锡市南长区某苑 A 号 501 室房屋新空房一套,建筑面积为 94.41 平方米,自愿将该房屋有偿转让给张山。经双方协商决定,该房屋转让价为 38 万元整(其中包括煤气安装费 2500 元、电子防盗门 500 元、进户防盗门 1000 元、环卫费 2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 1 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房款付清。乙方付清房款后,甲方立即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张山分别于 2025 年 11 月、2025 年 1 月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9 万元、28 万元。2025 年 1 月 26 日房屋交付给张山。另查明 2025 年 8 月 12 日,赵斯与原无锡市南长区扬名镇 B 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 B 村委)签订 B 村老村改造拆迁协议书一份,约定赵斯将其所有的房屋出让 B 村委,以便拆除后重新建造.B 村委按规定给赵斯安置公寓式新房,即某苑 A 号 501 室。又查明,某苑 A 号 501 室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至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