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手册第一章总 则第 1 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本项目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发放、民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公司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本项目从事生产建设服务员工
第 3 条 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 4 条 本项目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方式进行管理,即凡是进入本项目的民工,统一由各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宿、生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
第 5 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项目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部统一定制的民工花名册
第 6 条 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仔细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第 7 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 2 天上交项目部 1 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
第 8 条 项目部根据班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拒绝招用,现场查核出现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
第 9 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 10 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续
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 11 条 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底,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
第 12 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
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产生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