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排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SL/T4—1999)前 言 根据(94)农水综字第 9 号文下达的《农田排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北方)》和《农田水利工程技术管理规程》(后分别更名为《农田排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和《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编制任务,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农田排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编制组按标准编制程序进行工作,经多次讨论修改,先后完成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并于 1999 年 7 月召开审查会议,通过了审查。 《农田排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的内容分为:总则、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另有条文说明,内容覆盖了农田排水工程技术的各个主要方面。1 总则1。0。1 为正确应用农田排水技术,防治涝、渍和土壤盐碱化,保证工程质量,节约工程费用,提高工程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持续进展,制定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田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1。0.3 农田排水工程,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全面搜集分析所需资料,进行必要的勘测、试验,积极采纳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做到与当地农业、水利区划相一致,全面安排,综合治理,并结合先进的灌溉和农业技术措施进行工程的管理运用,猎取减灾增产的持久效果。1.0.4 农田排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单位应持有符合规定的设计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和工程维修养护制度。1。0。5 农田排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遵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划2。1 一般规定2。1。1 农田排水规划应在流域规划、地区水利规划和治理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水土资源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查明治理区内的灾害情况和排水不良的原因,根据农业可持续进展、环境保护和洪、旱、涝、渍、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确定排水任务和排水标准,遵照统筹兼顾、蓄排兼施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在根据不同类型治理区的特点进行具体规划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原区应充分考虑地形坡向、土壤和水文地质等特点规划排涝和调控地下水位的排水系统。在涝碱共存地区,可采纳沟、井、闸、泵站等工程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采纳种稻洗盐和滞涝等措施;在涝渍共存地区,可采纳沟网、河网和排涝泵站等措施。 2 干旱盐碱区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盐分组成及含量等情况,同时进行灌溉与排水规划,实行冲洗改良技术和有效调控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并结合灌溉、农业与生物等措施,改良盐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