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1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号现公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页共21页第1页共2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21页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