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审查工作细则1.目的 为确保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有效实施,明确岗位职责,法律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本法律规范.2.适用范围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3。 负责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4.工作程序4.1 申请材料4。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 1);4。1。2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4。1.3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附件 2);4.1。4 企业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包括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4.1.5 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人流图、物流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和关键加工环节信息;4。1.6 申请备案产品的说明书和生产加工工艺资料;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和使用方法等资料;4。1.7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提供正本及复印件,有其他特别许可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证明材料;4.1.8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基本情况;4.1。9 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4.2 备案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相关卫生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4.3 备案期限备案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技术审核(文件审核、现场检查、跟踪检查)时间 30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备案办理时限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或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未能完成整改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4。4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其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代为受理备案申请、组织技术审核.4.5 受理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可以是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也可以是受委托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主管部门,下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